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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家庭对被收养未成年子女的影响

陈蓓 姚姗 青苗法鸣 2020-10-01


内容提要:“婚姻为男女两性的结合”作为一条为人类所默认的历史法则沿袭至今。但是,随着同性恋权利运动和人权运动的发展,人们对于同性恋者的态度愈加宽容。同性恋家庭环境会否影响被收养未成年子女的性倾向发展、交际与认知能力等问题成为世界各国法律认可同性结合与否以及是否赋予同性恋家庭收养权的重要考量。本文将从未成年人利益角度出发,分析并得出同性恋家庭收养未成年子女并不会有损其利益。


关键词:同性恋家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收养权利




一、

同性恋家庭收养未成年子女问题概述

一直以来,人们对婚姻的理解总是建立在两性结合的基础之上。然而,随着同性恋权利解放运动和人权运动的发展,人们对于同性恋者的态度发生了改变。目前国际社会中同性恋者争取合法地位的运动已经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获得了巨大的成功。现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有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南非、挪威、瑞典、葡萄牙八个国家通过法律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并享有婚姻家庭方面的权益。

同性恋支持者与传统婚姻观捍卫者在同性恋家庭环境是否会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问题上分歧严重。传统的但迄今仍然流行的观点认为,同性结合不如异性婚姻持久和稳定,不能给未成年子女提供健康的成长环境,同性伴侣抚养的子女更易于受到社会的歧视、家庭的伤害,且更有可能成为同性恋等等。而同性恋支持者则指出,性取向不是判断父母资格的标准,同性恋可以成为合格的父母。同性恋父母抚养子女的方式与异性父母抚养子女的方式基本上是相同的,两种家庭环境下成长的子女并无实质性的差异(如心理、个性及性倾向等)。

笔者认为,同性结合家庭环境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观点是缺乏实证数据支撑的假设,因为他们引用的研究数据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使人们相信同性恋不能够成为合格的父母,只是传统的心理承受不了同性结合的冲击,所以对同性恋家庭环境进行扭曲和夸大。


二、

观点:同性恋家庭环境有损于未成年利益



受人类历史与文化之异性婚姻传承的影响,当下多数国家的多数群体认为同性结合是不稳定、不健康及缺乏责任与承诺的短期关系,其家庭环境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同性结合法律认可有违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

美国家庭研究会(Family Research Council)的研究表明,与异性婚姻相比,同性结合持续的期间短,性的专一性不够,缺乏责任与承诺,且家庭暴力更加严重。美国人口普查局2002 年的人口报告指出,70.7%的异性婚姻存续期间超过10 年,同性结合持续期间达10 年以上的只有15%。在荷兰,较为稳定的男同性伴侣关系持续的期间一般是1 年半,同性伴侣的乱交现象极为普遍,已经缔结同性伴侣关系的同性恋每年平均有8 个性伴侣。同性伴侣间家庭暴力的比重高出异性伴侣约1 倍,其中包括语言暴力、冷暴力、殴打、强奸等。

另外便是认为同性恋家庭环境对未成年子女的性倾向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相关的研究有:美国南加州大学朱迪·斯蒂丝及蒂莫西·比布纳(Judith Stacey and Timothy Biblarz)的研究发现,由于同性伴侣的生活环境不同,同性伴侣的性倾向对在其家庭环境下成长的子女的性倾向有间接影响,女同性伴侣家庭成长的子女更有可能成为同性恋者。戈卢姆布克(Golombok)等对25 名女同性伴侣家庭之子女及21 名异性配偶家庭之子女14 年的跟踪调查研究表明,女同性结合家庭环境成长之子女的同性性倾向比重更高,尤其是那些童年生活在对同性恋宽容和认同度较高之环境下的儿童更有可能成为同性恋。

传统婚姻捍卫者还认为同性恋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的交际能力产生负面影响,有甚者认为由于同性恋家庭没有受到普遍的认可,在这样家庭下成长的孩子因为从小收到歧视和异样的眼光,心理会有扭曲,成为社会中不安分的一份子。

但笔者认为上述研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合理性。

根据帕托森的研究发现,人类系统研究同性恋父母对其收养未成年子女的可能影响始于上个世纪50年代,相关案例报告始于上个世纪70年代,有关个人在女同性恋或男同性恋家庭成长的报告始见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而在男同性恋家庭成长的报告则始见于上个世纪90年代末。整体而言,已有的研究存在缺乏可靠数据支持、样本小、代表性不够、跟踪期间不长、跟踪范围不广(如样本主要是城市受过良好教育的中产家庭)以及研究方法不够规范等问题(如比较不对称或失控,如离异女同性恋子女与离异异性恋子女的比较)。

综合这些研究后得出的结论是:认为同性结合家庭环境会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观点(如同性恋不正常,缺乏对子女的爱心等)已被证实是不成立的。精神健康、心理学及精神病学已证明同性恋不是病;认为同性恋不能成为合格父母的观点缺乏经验支持;认为同性恋父母缺少与子女沟通与互动亦无从证明,在同性恋家庭成长的子女与在异性恋家庭成长的子女无本质区别。


三、

同性恋家庭收养未成年子女并不背离未成年利益最大化原则


(一)性倾向不是判断父母资格的标准

判断父母合格的标准是爱心、责任与承诺,是家庭关系持续、稳定为子女营造的安全感和归属感。性倾向的差异不影响有责任感、富有爱心和相互遵守承诺的同性恋者建立长久和谐的共同生活关系,不影响其对子女的爱心、沟通与互动以及对子女的责任承担。

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培养,特别是监护的质量和“悉心的照料”,是决定子女快乐、健康地成长、并具有良好适应性的最重要因素。同性恋父母和同性恋伴侣有潜力抚养快乐、健康和有良好适应性的子女。如果他们能够悉心照顾子女,那么可以允许其收养儿童。他们不但可以为子女的成长提供有益的家庭环境,也可以和异性恋父母一样胜任父母的角色;同性恋家庭结构是呈现多元化的。在夏威夷和其他地方,儿童可以被他们的生身父母、单身父母、继父母、祖父母、养父母、同性恋父母和同性恋伴侣所抚养。虽然在同性恋家庭中生活的子女,由于他们非传统的家庭结构,会面临一些压力和问题,但根据法庭所掌握的科学证据、研究和临床实践等资料,这些子女可以按照通常的方式适应社会并顺利成长。


(二)未成年子女的性倾向并不受同性恋父母影响

如果按照同性恋的孩子也会是同性恋这个逻辑,那为什么大多数同性恋者的父母却是异性恋呢?这样的逻辑看似理所当然,其实却经不起推敲。

大量社会学和性学研究已经表明,同性恋是人口中占有一定比例(3-4%)的人群所拥有的特殊性取向,即爱恋对象不是像大多数人那样指向异性,而是指向同性。对大多数人来说,性取向会在青春期早期线路出来,和之前的性经历无关。根据美国心理协会对“性取向”相关问题的解释,性取向不同于外在表现,性取向涉及内在感受、自我概念,有可能不会表露出来。对于性取向产生的原因,有的理论指向基因或荷尔蒙因素,也有理论认为与儿童早年经历有关。很多人认为,性取向是儿童早年时期生物、心理和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弗吉尼亚大学的Charlotte J. Patterson曾调查男同性恋家庭长大的儿童的性取向,同性恋抚养长大的孩子性取向与社会大众性取向分部一致。Charlotte J. Patterson的论文《同性恋家庭的儿童》对12个调查样本中的300多名儿童进行了性取向评估,得出的结果是由同性恋抚养的孩子在性别认同发育方便并无明显失调。

迄今为止,大量证据表明,由同性恋父母抚养长大的孩子变成同性恋的概率不比异性恋父母抚养长大的孩子高。正如研究者所言:“如果异性恋家长没有尽力保证让孩子成为异性恋,也没有理由就认为异性恋的孩子就能变成同性恋。”


(三)反对者缺少严谨和权威的研究证据

正如本文第二点——“针对:同性恋家庭环境有损于未成年子女利益”中所提到的,有关“同性恋家庭环境对未成年子女成长不利”这一说法,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一个严谨和权威的研究,那些反对的声音绝大多数还是由于传统心理作祟,利用人们对未知事物的恐惧和无法预知性,预先对其进行诋毁和扭曲,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所谓的理论和事实。就如“同性恋家庭中的孩子更可能受到家庭暴力的影响”这一说法,第一,没有研究证据表明同性恋父母比异性恋父母更具有暴力倾向,理论上没有,事实上也不曾耳闻;第二,家庭暴力普遍存在,为何只针对同性恋家庭?第三,如果说男性实施家庭暴力的可能性比女性高,那么女同性恋家庭是不是最应该受到社会的鼓励和发扬?因为由两个女性组成的家庭比一男一女组成的家庭实施暴力的可能性更低。类似这样的说法还有许多,但是都经不起推敲。


四、

结语

我们的社会在不断地进步,许多传统的东西都随着人类现代化的发展在发生不断的改变,然而我们对外在的物质改变是那样地宽容,对他人异于大多数人的生活方式却持着无比苛刻的审视态度。同性恋者只是社会中的普通一员,他们像普通人一样上学、工作、纳税。为人父母并没有什么特殊的资质要求,但是,一个好的家长必须具备的特点是负责、能干、有爱心、值得信赖等,但是上述特征并不专属于异性恋人群。如果我们用一颗宽容的心和一个平和的心态去看待这个问题,或许那些反对者就不会那么急于反驳,而那些同性恋家庭也不会因此而陷入矛盾与痛苦之中。



作者简介:

陈蓓、姚姗 , 西南政法大学2015级涉外法律人才实验班本科生。

本文系作者闲暇时的一些碎片化思考,自觉浅陋,恳请各位读者在下方留言处不吝斧正


本期编辑:吴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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